抚养费纠纷
回答:0 浏览:5923 提问时间:2019/12/7 10:57:00
有协议,拒绝履行四截屏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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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书
原告:刘润凡,男,汉族430524201401100299电话
18456559058。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众乐村11组20
被告:杨静丽,女,汉族411527199008181025,电话
15717489565。住址:宁乡县横市镇铁冲村电联组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的义务(即
支付原告抚养费10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父与被告自愿于2016年3月25日签署《离婚协议
书》协议离婚,并约定:原告刘润凡(2014年1月10日生),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
并于当天在隆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之后原告一直由父亲抚养:2016年一年时间,因无人照看原
告,父亲在老家司门前摆摊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亲自抚
养原告。
2017年,父亲外出打工,原告随姑姑生活,父亲支付生活
费、学费等一切费用。2018年,原告由奶奶照看,父亲支
付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从办完离婚手续(
2016年3月25日)起至今(2019年5月),三年多时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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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从未露面,多次催索,短信不回,电话不接,拒不支付
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
及被告与原告之父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告认
为:被告的不履行离婚协以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判决。
此致
具状人:刘润凡
代理人:刘光文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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