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敏捷紫云府
宁乡星澜之悦
宁乡在线

主题: 无证经营,擅自撕毁封条,拘留!

  • 勇敢活
楼主回复
  • 阅读:12693
  • 回复:0
  • 发表于:2020/10/15 18:25:12
  • 来自:湖南
  1. 楼主
  2. 正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宁乡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为确保广大师生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严厉打击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近日,市市监局向市公安局移送了一起妨碍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案件,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许某在宁乡市花明楼镇朱石桥村朱石桥中学旁办课外培训班,长期为参加培训的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并收取就餐费用。2020年9月29日,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且加工场所脏乱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市市监局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查封。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擅自撕毁封条,进入查封的场所继续经营,妨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


操作间脏乱差,不合格食品制作条件



执法人员对操作间进行查封


10月10日,市市监局根据法律规定,将当事人许某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当事人许某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5日




擅自撕毁行政机关封条

属于妨害执法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下一步,市市监局将加大对全市校园周边违法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线索移送和行刑衔接,确保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来源 | 花明楼所 
关注同城热点 获取最新资讯 点击查看更多本地热点话题
宁乡在线看房团 宁乡房产网 宁乡在线网上商城 宁乡在线免费抽奖
免费求职信息发布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