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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涉案上亿元!宁乡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件

  • 勇敢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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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24 17: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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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低投资,高回报”

“利息远比银行高”

一夜暴富不是梦”


当大家看到这些字眼时千万要注意

天上不会掉馅饼

极大可能是有人在进行

非法集资

近日,宁乡法院一审宣判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

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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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012年3月,成某群(另案处理)伙同孙某江(另案处理)、任某军(已判决)在山东省济南市成立了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14日,在山东省威海市成立了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随后,成某群与孙某江、任某军、被告人吴某均商议以该两家公司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并口头约定吸收资金的收益中,成某群占40%,孙某江、任某军、被告人吴某均三人各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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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为了形成公司具有所谓的“实体”产业和实际经营的假象,便于对社会公众集资,成某群等人于2017年又陆续成立了蓬莱某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市某农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并逐步向山东省外扩展,在湖北省武汉市、江西省新余市、湖南省长沙县、长沙市宁乡市等地分别设立了多家分公司,通过合作团队的业务员对外吸引社会公众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

成某群、被告人吴某均等人通过组织被害人参观考察象征性实业、召开所谓的“业务宣传会”等手段以及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返利和红包返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且非法集资的金额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

为骗钱财,花招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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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1日,成某群等人在宁乡市成立了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物菌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微生物制剂、水体改良剂的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外聘经理、业务员等人员通过组织被害人参观考察象征性实业、召开所谓的“业务宣传会”等手段以及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进行虚假宣传,并以高额返利和红包返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2016 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威海某宁乡分公司业务员及业务负责人的职务,明知被告人吴某均等人成立公司的融资成本过高,且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而仍向社会融资。

3

非法集资金额高达上亿元

经查实,在湖南省长沙县、江西省新余市、长沙市宁乡市三地非法集资的金额为人民币1.4亿余元,至案发时不能归还的金额为人民币8千余万元。上述非法获取的款项,由任某军、被告人吴某均等人按照所谓资金返利规则返还部分资金给被害人后,余款绝大部分用于支付被告人张某及杨某等业务团队的高额业务提成、转移到其他账户、分发到公司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员工的劳务报酬、公司的日常开支等,并未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吴某均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40余万元违法所得。

4

法院判决,严惩不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均、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合谋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均、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十万元。

非法集资是什么?

有哪些套路?

违反了我国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呢?

别急,往下看?



防范非法集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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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有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有的利用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集资诈骗案件手段花样百出涉案数额高受害人多、社会影响大
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转移受害者损失惨重
小宁在此提醒大家擦亮双眼,谨慎投资勿让你的理财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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