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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某女士对个体工商户身份不能申领社保补贴问题的咨询答复

  • 宁乡县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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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623
  • 回复:2
  • 发表于:2014/10/16 12:21:33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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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士向我们反映了一个社保补贴的情况:她于2002年以个体户名义买了养老保险,2012年保险以4050人员名义返了一部分,但2013年的要是灵活就业人员才可以返,当时人社局打印的是个体户,所以没有返,现即将退休,最多应该可以享受36个月,但这样算起来的话,即使2014年的有返也只能是24个月,希望人社局想办法解决好。

   我们的答复: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首先向您介绍一下社保补贴政策方面的内容,按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94号)第二条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灵活就业后进行了就业申报,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经本人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要是灵活就业身份,不是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不能享受。另外,本办法规定是最长享受补贴时间为3年,而并不是每个人必须享受3年,因此不符合规定的时候就不能享受。

至于您反映的2012年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是因为当年我县的参保扩面实际情况比较特殊,加之社保补贴工作没有接受过专项审计,经办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量过大,以及本县社保参保的实际情况,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从而导致个别以个体户参保的人员也享受了社保补贴,2013年上半年县审计局对此项工作进行审计后,这些政策的执行偏差得到了及时纠正,因此2012年有一部分参保人员和从2013年起所有是个体户身份的参保人员都不能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领取了失业金的人员不能申领社保补贴。

在今年我县就业资金接受省级审计后,灵活就业身份认定和申领社保补贴程序更加规范:

其中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如工伤、医疗保险等)满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应认定为参保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这类人员不能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此也特别提醒各位社保补贴申领人员:如果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是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在用人单位当年度缴纳了任一种职工社保满6个月的,当年度不能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不能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感谢您的来电来信,如有其他问题,可以致电0731-88981040,或到县人社局三楼320室当面咨询。

宁乡县就业服务中心

2014年10月16日




  • 煤炭坝正能量汽贸
  • 发表于:2014/10/16 16:29:43
  • 来自:湖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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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薷润
  • 发表于:2014/10/17 11:32:35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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