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敏捷紫云府
宁乡星澜之悦
宁乡在线

主题: 南昌一对90后大学生未婚生育 用筷子将婴儿捅死

  • 梦飞
楼主回复
  • 阅读:1034
  • 回复:0
  • 发表于:2014/10/22 12:10:55
  • 来自:广东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宁乡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南昌一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在宾馆生下女婴后,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10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和2年。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起杀心

经查明,班某某,男,1994年出生,次某某,女,1993年出生。两人来自同一地区,系高中同班同学。2012年9月,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本科预科班后,开始恋爱。2013年9月开学返校后,次某某告诉班某某自己可能怀孕了,班某某陪次某某到医院检查,确诊次某某已中期妊娠,怀孕6个月。随后,两人向医院提出引产,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同意才能引产。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此事,两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将其弄死扔掉。

宾馆内杀死女婴后弃尸

2013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预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16时许,次某某在该房产下一活女婴。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之后,班某某出门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并将女婴尸体弃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次日23时许,两人将装有女婴尸体、胎盘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厕所旁。经鉴定,班某某、次某某系该婴儿的生物学父母,死者无名女婴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两人来自边远农村 缺乏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婴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班某某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系主犯;次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家庭贫穷,刚步入大学,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法正确的应对处理,又缺乏法律常识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班某某、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帮助别人是一种快乐;如果帮助的是你所喜欢的人,那么是一种幸福!
批发零售多功能节能环保无烟柴火烤火炉、取暖桌!
产品送货上门,包安装调试,用户验收满意再付款!
13549648540, QQ:1203038394
宁乡在线看房团 宁乡房产网 宁乡在线网上商城 宁乡在线免费抽奖
免费求职信息发布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