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周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逛街时看上一款手机,因身上没带钱,便从同行的周某处借了1500元,并写下借条。后来,李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周某遂拿着李某写的借条向李某的父亲讨债。近日,李某父亲咨询美美热线,他是否应替儿子偿还债务呢?
记者走访县司法专家获悉,李某父亲可以不替儿子还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专家分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本案中,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周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李、周两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无关,所以李某的父亲可以不替儿子偿还债务。据悉,《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